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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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七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依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93481元,丧葬费16519元,合计110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549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520.80元(16467元/年×12年÷5人),合计45019.80元的15%为6752.97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丧葬费5499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9520.80元(16467元/年×12年÷5人),合计45019.80元的15%为6752.97元。 上述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清支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为116752.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赔偿金额合计为116752.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五,上述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被告***、被告七台河市七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上述两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义务后原告***立即返还被告***垫付款20270元。 案件受理费4974元,被告***负担720元,被告***负担720元,原告***负担35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6-0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