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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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钧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361584.33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钧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9元,车辆维修费评估费1805元、笔迹鉴定费4400元、营运损失评估费8000元,合计23254元,由原告钧浩公司负担2816元,由被告***负担7116.5元,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负担13321.5元(笔迹鉴定费及车辆维修费评估费计6205元已由被告都邦保险公司交纳,其另应负担的7116.5元以及被告***应负担的7116.5元,原告钧浩公司同意由两被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钧浩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