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东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湘东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东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湘东贸易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6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湘东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490元,由原告湖南湘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64元,被告四川东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5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5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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