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科动力(福建)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即墨区鼎得润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退还原告***购车款51500元; 二、被告即墨区鼎得润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赔偿原告***保险费损失1432元; 三、原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即墨区鼎得润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昌河牌电动轿车一辆(型号:CH7002BEVH2CB;发动机号:2018090026)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1元,减半收取2205.5元,由原告负担1643.5元,被告即墨区鼎得润新能源汽车销售中心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