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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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熊某、***、***、***、***以继承邓兴建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2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熊某、***、***、***、***负担(以邓兴建遗产实际价值范围为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