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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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江苏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55889.12元(算至2019年7月16日),合计2655889.12元,并承担借款本金260万元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建湖县及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建湖县的房产折价,变卖、拍卖,并对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280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