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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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支付原告陕西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安装、改造电梯等相关费用1774655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原告陕西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房屋租金6609600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022元,原告陕西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499元,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负担13523元。1040226424975988483412764反诉案件受理费62923元,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未央区二府庄地区社区服务中心负担39013元,由原告陕西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9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