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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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富裕县联程富邦运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 齐齐哈尔市宝成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款106,830.00元; 二、驳回原告齐齐哈尔市宝成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减半收取1,27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1,261.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鉴定费4,330.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