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广西万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康而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08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康而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丽萍,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辉、张文瑞,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万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兴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宇,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康而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万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肖芄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烨

裁判日期 2020-2-24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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