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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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广西万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康而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085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康而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彭丽萍,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辉、张文瑞,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万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兴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宇,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康而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西万山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元,由原告***负担。 STAR审判员肖芄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烨 |
裁判日期 | 202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