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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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充同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凌越汽车动力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凌越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充同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026400元。 二、被告河南凌越汽车动力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南充同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金50000元。 三、被告河南凌越汽车动力有限公司从2019年12月26日起以102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南充同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南充同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4488元、财产保全费5000,由被告河南凌越汽车动力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5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