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陕西美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合同登记号为:XXXXXXXXXXXXX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办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备案证明注销手续。

三、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注销手续。

四、被告陕西美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的利息、罚息、诉讼费等共计18511.02元。

五、被告陕西美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18511.02元为基数按照年息4.75%自2016年10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罚金。

六、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62元(原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陕西美嘉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陕西成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反诉受理费1644元(反诉原告***预交),由反诉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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