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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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齐齐哈尔市龙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202民初2401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春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明,该公司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姜国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力民,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金有,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龙建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9年10月17日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齐齐哈尔市交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曹玉红 人民陪审员张敬萍 人民陪审员姚文华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梦媛 书记员吴楠楠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