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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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保通控股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控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零三万一千七百七十元八角三分、利息(以人民币一百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律师费人民币两万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控股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三万五千零八十二元二角三分、申请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北保通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保通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