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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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765427.09元及利息(以765427.0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陕西中产置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中产置业公司承担5450元,由昌鑫绿化公司承担11500元。鉴于中产置业公司已经预交,昌鑫绿化公司应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一并给付中产置业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由昌鑫绿化公司承担。昌鑫绿化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鉴定费发票,鉴定费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