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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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5359041.99元;

二、由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欠款5359041.99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0月8日为1380545.91元);

三、驳回原告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375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756元,由湖南兴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34400元,由被告湖南兴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金长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4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8
发布日期 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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