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市红会医院
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达搏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6330号上诉人(原
案号 -
案由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6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达搏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徐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住***。上诉人陕西达搏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搏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4民初5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达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均出庭参加了诉讼。经本庭合法传唤原审被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达搏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场馆游玩时受伤,被上诉人花费的医疗费用已经保险公司理赔,一审判决的医疗费是理赔前的费用计算。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票据22173元,并按照60%的责任判定上诉人承担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陕西福源置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原审原告***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达搏公司依法承担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4630.66元;被告福源公司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5月5日,原审原告***母亲***通过网络购买由原审被告达搏公司经营的“Doubleone蹦床”周末/节假日3小时畅玩票2张,花费148元。当日13时左右,***在母亲***、父亲袁智峰监护下进入该蹦床主题公园进行蹦床体验。体验过程中,***摔伤,被送往西安市红会医院治疗,自2018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10日住院5天,被诊断为:左肱骨外踝骨折;2018年8月24日,***再次于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1天,被诊断为左肱骨外踝骨折术后;2018年8月27日、8月30日、9月2日、9月5日***于西安北环医院进行复诊并伤口换药,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内固定物拆除术后。***治疗过程共产生医疗费22173元。达搏公司经营的蹦床主题公园,位于西安市莲湖区丰禾路275号太奥广场15号楼北侧,场地业主系福源公司。达搏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经营场地的警示标识的照片,其中“注意事项”中载明“1、请勿随手乱丢垃圾,请将食物及饮品放臵在储物架上,严禁将海洋球/海绵等摆放在蹦床床面上;2、请勿携带尖锐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3、严禁2人及以上同时跳跃,以免发生碰撞危险;4、严禁成人和儿童同时在一张蹦床起跳,以免碰撞或踩踏;5、严禁进行空翻动作,以免扭伤或骨折;6、严禁在蹦床上单脚起跳,以免扭伤脚腕;7、入场游玩必须穿着专业的蹦床防滑袜,以免划到摔伤;8、严禁儿童在玩耍时进食,以免跄噎及胃下垂。”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其进入场地体验该项运动前,达搏公司并没有现场工作人员告知其相关注意事项。达搏公司也没有提交其现场人员对原告就“注意事项”进行明确警示告知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达搏公司经营的蹦床运动项目属于激烈运动项目,在运动过程中有一些严令禁止的动作和行为,虽然达搏公司提交相关照片、音频资料称其已经以标牌标识、现场播音等方式将“注意事项”及“入场须知”明示给运动参与者,但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事发当日,达搏公司现场的标牌告示及广播播音,并且其以标牌告示、广播播音的方式将运动中的禁止行为向原告及其监护人予以告知,以使参与该项运动的原告及其监护人对相应的规则做足够的、准确的判断,避免伤害产生。故***在蹦床运动中发生伤害结果,达搏公司作为场地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蹦床运动系激烈运动,即使没有相应的规则要求,也会产生伤害可能,故***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确定由达搏公司承担其中60%的责任,其余40%由***自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范围确定为:1、医疗费:***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22173元,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共住院6天,酌定每日按照80元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8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酌定营养期为30天,每天按照30元计算,营养费为900元;4、护理费:***于2018年8月24日行左肱骨骨折内固定物拆除术,故酌定原告受伤后及后续治疗期间护理期共计100天,每日按照100元计算,护理费为10000元;原告上述损失共计33553元。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因其未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其以职工工伤标准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因鉴定产生的鉴定费10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伤情未构成伤残,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认定。原告本次受伤产生的上述费用,应由被告达搏公司承担60%即20131.8元,剩余40%损失由***自行承担。***主张福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达搏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0131.8元;二、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93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96.5元,由被告陕西达搏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2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476.5元。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医疗票据19张,证明***共花费医疗费23212.12元,其中个人花费10088.36元,医保统筹13123.76元。被上诉人对19张票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但认为医保统筹部分不应计算在赔偿总额之内。本院对该证据经核查予以采信。根据该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共花费医疗费23212.12元,其中个人花费10088.36元,医保统筹13123.76元。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除“医疗费22173元”外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2018年5月5日下午到上诉人经营的蹦床主题公园体验中摔伤,蹦床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游乐活动,儿童作为主要消费者,更需要经营者尽到高要求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达搏公司作为蹦床公园的经营者,仅提供证明其具有警示标志和注意事项,既没有工作人员明确告知注意事项,也没有专业人员在场内进行安全指导和保护,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认由达搏公司承担60%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仅在上诉中提出医疗费应当扣除医保统筹部分的上诉意见,经查,***的医疗费共计23212.12元,其中个人花费为10088.36元,其余已由医保报销,但是医保予以报销也是基于被上诉人已缴纳医保费用,该次医保报销将影响之后***就医支出,医疗保险与本案侵权责任也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不应以个人花费的部分来计算医疗费用,而应按照其医疗费总额23212.12元来计算,一审法院认定医疗费为22173元,数额稍低,但被上诉人对该数额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按照22173元的医疗费来计算赔偿数额本院予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3元,上诉人陕西达搏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陕西达搏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雷雯审判员刘溪审判员朱筱滢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法官助理马玺书记员范姗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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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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