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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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隆金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产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中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326775.99元及利息(以326775.99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268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驳回陕西昌鑫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其余上诉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950元,由昌鑫绿化公司承担4101.9元,中产置业公司承担12848.1元;本案一审反诉费3107元,由昌鑫绿化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36000元,由昌鑫绿化公司承担12960元,中产置业公司承担23040元;本案上诉费16771元,由昌鑫绿化公司承担11739.7元,中产置业公司承担503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