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湖南鹏昊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电位器总厂 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942410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的70%(利息损失以工程款9424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自行承担30%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砍线阻工误工补偿费11000元; 三、被告湖南鹏昊建设有限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3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