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辽0404民初111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经济开发区丰远路97号。 法定代表人:郎业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景,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2日进行调解。经查: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2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丰远-泗水玫瑰城住宅装修工程合同,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施工,被告已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现尚欠工程质保金56638.29元未付,现原告来院告诉,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被告认可质保金数额并同意支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质保金5万元于2020年6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若被告到期后未能一次性给付,则被告应按原告起诉的标的额56638.29元一次性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