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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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合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卢布16万; 二、原告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劳务工资278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负担1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72元(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已交纳,各方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予以品迭后支付给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