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卢布16万;

二、原告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劳务工资2785.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元,减半收取13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2元,由原告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负担10元,被告***(反诉原告)负担72元(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重庆伟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均已交纳,各方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予以品迭后支付给对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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