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
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75,920.04元(其中3,000.00元医疗费直接给付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7.00元,减半收取999.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853.00元,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00元,原告***负担121.0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6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负担5,574.00元,被告齐齐哈尔中通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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