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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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 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洛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陕西万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洛川县文化广场地下、宗地编号2014-09、电子监管号6106292014B00208号、宗地面积3844.9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 二、对宗地编号2018-01、电子监管6106292018B00025号、宗地面积4655.28平方米(四址:北邻电影院老广场,南至居民区,东至豪城花园,西至居民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的期限为二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延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