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西安央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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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的医疗费2939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7800元、残疾赔偿金67896.87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31810.12元。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赔偿原告***86537.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45272.7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鉴定费2736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914元,由被告***、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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