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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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医疗费29393.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营养费180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误工费19200元、护理费7800元、残疾赔偿金67896.87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131810.12元。限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赔偿原告***86537.3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45272.76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骅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之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8元、鉴定费2736元(原告***已预交),共计3914元,由被告***、被告长春吉亿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