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
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托盘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托盘占用费(400张*0.17元/天/张*实际占用天数);

三、被告深圳市曙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众力共用物流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涉案托盘400张(若因损坏或断裂无法继续使用或托盘丢失导致不能返还被告应按每张托盘260元人民币赔偿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1798元,由原告承担元387元,被告承担1411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网上上诉(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登录地址:lsfwpt.sdcourt.gov.cn:7865),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

裁判日期 2020-01-07
发布日期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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