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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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千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智韵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147号 原告:杭州千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方明利。 被告:深圳市龙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仙处。 被告:广州市智韵文化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潘志旭。 原告杭州千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智韵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2020年3月12日,原告杭州千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第四项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为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公证费1600元、侵权作品取证充值365元、交通费等)”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杭州千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千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千韵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王雅俊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国巍 书记员郭钰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3-1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