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无锡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9000元。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9.8%支付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息随本清; 二、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钱给付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7元,由被告贵州森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民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于判决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