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盐边县嘉鼎和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市分行账户内(账号:20×××91元)的存款2511396.2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壹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鼎诚恒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4-21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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