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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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01月08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4.3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4元,由被告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支付,被告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