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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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人民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 湖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 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人民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92,639.03美元及利息3,412,470.63美元; 二、被告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人民控股集团华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826元,由被告武汉华中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