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茶厂有限公司 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593号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功坤、史钜鑫,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茶厂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可昌。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茶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雅俊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国巍 书记员郭钰燕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