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
陕西毅力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万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陕西省沙棘食品实验厂
陕西中航机电科技公司
西安市炬峰食品饮料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市炬峰食品饮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万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726123.9元,合计6726123.9元。

二、被告陕西省沙棘食品实验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万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83元,由被告西安市炬峰食品饮料公司及被告陕西沙棘食品实验厂共同承担。因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应将该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3
发布日期 2019-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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