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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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9314.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