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385110元,支付利息4968.29元、罚息336.98元、复利3.26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9月17日,2018年9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6元,由***负担。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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