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92民初10114号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欣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雄、顾濛,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向东。 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暴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沙丽 二零二零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史凯杰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