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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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油五洲石油进出口有限公司 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油五洲石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045821.9元,并给付利息(以304582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付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167元(原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油五洲石油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付原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