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316.03元,到期利息25152.53元,合计113468.56元。并自2019年3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借款本金88316.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2计算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9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