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无锡杭晖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林献石化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无锡杭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35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188.15元(以付款总额53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同时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由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1220元,原告***负担24元,由被告无锡杭晖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1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3
发布日期 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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