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源市旭恒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辽源市旭恒典当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元、利息与综合费(利息与综合费用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900000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600000元自2016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原告辽源市旭恒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1、坐落于双阳区甲一路南欣阳,建筑面积186.1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06**223726号;2、坐他证房权字第2237**积153.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06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06**3725号;3、坐落于他证房权字第2237**94.4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0688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06**30号;4、坐落于双阳他证房权字第2235**.3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0689号,证号:长房权字第2016071106**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他证房权字第2235**> 三、驳回原告辽源市旭恒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70元,由原告辽源市旭恒典当有限公司负担7340元,被告***负担210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