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
河南中锦供应链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杨超华死亡的各项损失385626元。

上述赔偿费用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岳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县支行,账号80×××7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8元,减半征收3614元,由被告河南中锦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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