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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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3446.76元(其中返还被告***12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1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06元,由原告负担7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则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