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泉州浩沙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晋江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福建省晋江市浩沙制衣有限公司 上海兴驰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清算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票号为230××××920180813237334686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3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算); 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2019)闽05执593号执行案件中如获清偿,可减轻被告***、***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当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在前述执行案件中未就(2019)闽05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权获得全部足额清偿的情况下,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选择具体扣减的顺序及比例,且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原告就(2019)闽05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款项仅扣减本案被告***、***所应支付的票款本金而不及于利息; 三、被告***、***在本案中实际支付的票款本金可相应扣减浩沙实业(福建)有限公司在(2019)闽05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中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所应偿付的票款本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750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