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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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在被告南通华英物流有限公司投保的机动车辆交通强制保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2000元(护理费16898元、伤残赔偿金107161.6元、误工费50292.64元、赡养费3649.2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共计180001.44元中支付112000元,剩余68001.44元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中按责任承担;在医疗费240022.8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00元、营养费2400元,共计251322.86元中支付10000元,剩余241322.86元在商业第三者险保险中按责任承担);在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保险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71307.61元(路产款25660元、拖车费5908元、吊车费8540元、车辆维修费36750元、保管费600元及卸货费800元、剩余68001.44元、剩余241322.86元,共计387582.3元,按70%计赔)。以上共计人民币393307.61元,扣除已支付的费用10000元,实应支付人民币383307.61元(大写:叁拾捌万叁仟叁佰零柒元陆角壹分); 二、由原告***在获得的保险赔偿款中支付原告贵州黔运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垫付款人民币212646.6元(大写:贰拾壹万贰仟陆佰肆拾陆元陆角;路产款25660元、拖车费5908元、吊车费8540元、车辆维修费38750元、保管费600元及卸货费800元、鉴定费1300元、医疗费240022.86元、护理费12200元,共计333780.86元,扣除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和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剩余303780.86元,按70%计算);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04.4元(大写:壹仟陆佰零肆元肆角;鉴定费1300元+992元诉讼费,共计2292元,按70%计赔); 四、由原告***退还被告***垫付剩余的费用人民币18395.6元(大写:壹万捌仟叁佰玖拾伍元陆角;20000元-1604.4元); 五、驳回原告***和贵州黔运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原告已交),由原告***承担425元,被告***承担992元(已扣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