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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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民申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晓辉,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斌,陕西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曦,(曾用名尹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优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尹曦、西安优客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称,2017年6月6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其诉***、尹曦、西安优客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7)陕01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尹曦名下位于西安市长安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房屋。2018年4月2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新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为此,其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陕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其对该判决不服,认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提起上诉。此案在一审法院审理已两年多,开过好几次庭,多次调解未果。二审承办法官开庭时仅简单问了几句,说案子当庭不好调解,可达成私下协议,对其提出的质疑说可另案处理,让其闭庭后到法官办公室。然后,诱导其在打印好的撤诉(撤回上诉)申请上签名,但当天不让签日期。当时约定:如果其同意调解方案,愿意(接受)补偿,撤诉(撤回上诉)申请就生效,由承办法官帮忙签日期;如果对方不同意补偿,那么撤诉(撤回上诉)申请不能生效,由法院进行裁判,如果对其不利,其就申请再审。此后,二审承办法官再未与其沟通,即做出了二审裁定。其是在二审承办法官的诱导下签的撤诉(撤回上诉)申请,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补签日期,并非其自愿的。二审承办法官利用其的信任而进行枉法裁判,损害其权益。综上,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提交意见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判决书履行。***在提起上诉后自愿撤回上诉,现就同一案件申请再审,实属浪费司法资源,依法应予驳回。再审审查查明,本案一审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期间,***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陕01民终8402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并于2019年8月18日向***送达了二审裁定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8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根据前述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于2019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陕01民终8402号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陕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现***对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02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但却认为二审承办法官存在枉法裁判行为,并非针对一审生效判决。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卫平审判员陈媛媛审判员侯林泉二○二○年四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莹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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