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人民币56089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人民币14022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人民币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