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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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立即停止使用“?”、“?”标识、被告西安奥凯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西安奥凯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损失(含合理费用)5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25元,被告西安市临潼区西泉街办文海纸制品厂、西安奥凯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