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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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8567.55元,并向被告冯汉夫返还其垫付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及现金6078.45元; 二、被告冯汉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云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鉴定费774元; 三、驳回原告孟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元,由原告孟云负担80元,被告冯汉夫负担267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冯汉夫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67元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