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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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二环支行截至2018年8月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1571.14元、利息2931.11元、费用1606.17元(其中滞纳金和违约金868.71元,其他费用737.46元),共计26108.42元及自2018年8月7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日止按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