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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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欧典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矿区XX园物业服务处支付租金727081.41元;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矿区XX园物业服务处支付违约金(2014年9月15日至判决给付之日,以727081.4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驳回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矿区XX园物业服务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24元,由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矿区XX园物业服务处与***各负担99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4元,由西安西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长庆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矿区XX园物业服务处负担2754元,由***负担1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