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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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雄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除已支付的10000元外,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再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3370.50元,返还被告***垫付款261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6995.32元;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90元(已支付);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之案件受理费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