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271.29元、利息27.61元以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8日,罚息95.72元、复利2.27元,后续按照罚息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20%再计收50%对未付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计收罚息和复利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归还贷款本金1678.01元、利息58.11元以及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8日,罚息94.15元、复利4.05元,后续按照罚息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20%再计收50%对未付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计收罚息和复利至贷款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2.31元,合计77.31元(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0-23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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